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民初64号 原告:山东天天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开元广场******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75578196B。
法定代表人:闫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秦闫府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8YTH8G。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闫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石仁村半坡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305564800F。
法定代表人:闫府,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江红,女,汉族,1982年2月2日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天天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陕西大秦闫府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闫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天天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天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天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山东天天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山东天天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