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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双辽市红黄蓝幼儿教育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3民初332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双辽市红黄蓝幼儿教育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辽市红黄蓝幼儿教育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3民初332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辽市红黄蓝幼儿教育园,,住所地:双辽市辽南街白市委社保小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双辽市红黄蓝幼儿教育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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