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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与林杰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069号
案件名称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与林杰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林杰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069号原告: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新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创意盒子**12-3。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杰雄,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杰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所立案件,原告立案时上传的案件材料中未见起诉状等材料。

经本院多次联系原告,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之规定,原告起诉未能提交起诉状及副本,亦未提出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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