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069号原告: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新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创意盒子**12-3。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杰雄,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杰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所立案件,原告立案时上传的案件材料中未见起诉状等材料。
经本院多次联系原告,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之规定,原告起诉未能提交起诉状及副本,亦未提出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