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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陆学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执237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陆学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陆学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403执23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被执行人:陆学平,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陆学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03知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陆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陆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其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陆学平负担。

因被执行人陆学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经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0年10月16日、11月8日、12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信息,查明无证券、网络支付、自然资源部等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不采取划拨措施。

2、2020年12月3日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陆学平无房产。

4、2020年12月3日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陆学平无公积金。

三、2020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陆学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四、查明陆学平无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03知民初6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陆学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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