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7625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蚂蚁一搬家运输(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玉贤。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蚂蚁一搬家运输(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于次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