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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华鑫通讯服务部,赵旭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478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华鑫通讯服务部,赵旭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华鑫通讯服务部;赵旭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47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旭超,男,汉族,1997年9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沃公司)与被告赵旭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维沃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维沃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维沃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维沃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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