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7681号之一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龙子貔貅宫办公用品商店(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商业街**。
经营者:杜开渠,男,汉族,1954年8月1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东,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光超,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龙子貔貅宫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受理以后,2020年12月2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