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690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鹏腾建材商行,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20483600933135。
经营者:吴艳,女,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鹏腾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