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纯,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定国,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园区五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章玉巧,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执行标的22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5069元、执行费元。
因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