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1325号之一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西北角万国大厦办**。
法定代表人:蔡兴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吴志俊。
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