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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蝶妮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8928号
案件名称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蝶妮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蝶妮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8928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水源路****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蝶妮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漾福居日福阁7Ldiv>法定代表人:陈佳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蝶妮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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