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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腾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0520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腾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赵腾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520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腾斌,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腾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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