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520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腾斌,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腾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