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320号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致真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闸暖百货店,,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创新聚集区电商产业园**A4001经营者:温思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闸暖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继高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助理法官李灿书记员 贾 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