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189号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银座晶都**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文化路南首路西(文化路**quo;叶波大润发时代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叶新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