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643号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吴青维,女,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吴青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