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787号原告:曾庆葵,男,1976年4月2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明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纪家工坊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软件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葵诉被告淮安纪家工坊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曾庆葵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庆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