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740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陈良富,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新场镇石虎村**。
法定代表人:彭志杨,总经理。
被告:南通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任港路**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南通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同年12月11日,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