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25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朱古力娱乐会所,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社会信用代码×××31F。
经营者:王**,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市朱古力娱乐会所凤台城关大道分部,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凤城大道西段金地华府**楼**代码×××70D(1-1)。
经营者:胡勇,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豪,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涛,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朱古力娱乐会所、淮南市朱古力娱乐会所凤台城关大道分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春雨审判员 郑 植审判员 刘富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朱启凡书记员王伟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