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初76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星耀御龙城壹幢****房的“美信大药房”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0MA2ND3BK4F。
法定代表人:刘立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第3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马龙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 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