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24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兰资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52街坊智绘城第**楼**楼单元**(21)号房(恒满信商务秘书-62)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兰资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审理中,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起诉时向本院预缴50元,扣除应缴25元后,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