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9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名利家电城,经营场所山东省五莲县潮河镇商业街(五莲县凤玉玩具厂后门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DKN84X5。
经营者:逄淑明,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邦国,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名利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