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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芦淞区创想数码产品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296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芦淞区创想数码产品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芦淞区创想数码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9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姗姗,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森,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芦淞区创想数码产品商行。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家润多广场商业区第一层159号。

经营者:王玲芝。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创想数码产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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