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9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姗姗,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森,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芦淞区创想数码产品商行。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家润多广场商业区第一层159号。
经营者:王玲芝。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创想数码产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