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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柯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33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柯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莆田市荔城区柯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31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柯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2URLA7P。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丁瀚塬,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柯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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