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刑更69号罪犯蔡传杰,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现在黄石监狱服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鄂02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蔡传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鄂02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北省黄石监狱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黄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传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获监狱2019年5月表扬;
2019年11月表扬;
2020年4月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及事实材料、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蔡传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的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传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