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2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街9号。
法定代表人:丛贵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东,男,满族,1986年3月7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小明,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生,原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小明箱包商行、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义兰箱包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辽宁省昌图县。
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与上诉人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兴商品城”)、被上诉人耿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双兴商品城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路易威登所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与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者不一致。
对于此节事实,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
若侵权行为发生时,实际经营者确与注册经营者不一致,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追加共同诉讼人。
鉴于此,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耀天审判员 董英杰审判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姜 珊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