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7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华亭嘉园**19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婷,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孙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