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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孙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7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华亭嘉园**19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婷,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孙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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