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67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雨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栢亭杨庄高中南50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康森。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平县雨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