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05号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新达城广场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84285303。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旺佳旺超市,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锦江公寓**会信用代码91350181766195753F。
投资人:余良国。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清市旺佳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载定如下: 准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