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466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屏南县佳龙购物商场,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佳洋社区上洋头路**104店。
经营者:苏振铨。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屏南县佳龙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潇婷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玉玲 书 记 员 郑玉庭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