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50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德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红星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一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庆,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德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