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108号 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AJH9K。
法定代表人:吕秉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山县乐而美汉堡西餐厅,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东江鳌山路**50423600057875。
经营者:黄文新,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超,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信用代码91110108660511594M。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善康,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山县乐而美汉堡西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友齐 审 判 员 周松贤 审 判 员 黄 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萍萍 书 记 员 刘 莉 书 记 员 钟海婷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