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86号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座1901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吴以引,男,汉族,1940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姚金华,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以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黄海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