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2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南侧西侧)。
法定代表人:葛长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