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18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毅,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艾格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以南、东二环以东华远.海蓝城五期18幢2单元1层20111号。
法定代表人:郑蒙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蒙蒙,女,汉族,西安艾格目眼镜有限公司股东,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二环以东华远.海蓝城五期18幢2单元1层2011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公司)与被告西安艾格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