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51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商联润发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商品街北段路东侧原程台村大院。
经营者:陈瑞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连军,男,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商联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春杰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