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261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XX镇XX村XX组。
经营者:闵小刚。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莎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浪莎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浪莎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浪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