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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闽侯县甘蔗荣发五金店、浙江莱肯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547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闽侯县甘蔗荣发五金店、浙江莱肯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闽侯县甘蔗荣发五金店;浙江莱肯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指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1民初1547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甘蔗荣发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

经营者:吕巨荣。

被告:浙江莱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厂房法定代表人:俞华江,总经理。

被告:浙江金指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总部中心金都大厦**/div>法定代表人:胡礼锋,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甘蔗荣发五金店、浙江莱肯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指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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