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5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恒大帝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元全,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南波,男,汉族,身份证号:522130198305053634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文浩,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押于邹城监狱。
被告:马彦忠,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平自磊,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浩、马彦忠、平自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交纳案件公告费,妨碍了诉讼程序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3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