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刑终109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勇,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庆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士林,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辽03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邱爽、郭宏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勇及其辩护人陈庆峰、刘士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