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2857号 原告:厦门芒果很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
法定代表人:曾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钦,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双,总经理。
原告厦门芒果很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厦门芒果很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芒果很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芒果很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厦门芒果很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