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235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来发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玉叶村。
法定代表人:傅培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融,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贸鞋业服饰城茂超鞋类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贸鞋业服饰城二楼A2-607、608号。
经营者:李茂超,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来发鞋服有限公司、浙江**贸鞋业服饰城茂超鞋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省南安市来发鞋服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融,浙江**贸鞋业服饰城茂超鞋类商行的经营者李茂超到庭参加诉讼。
2021年3月31日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