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224号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办公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首席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杨鹤、陈夷,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峻辰(大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
法定代表人杨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峻辰(大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