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527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远东批发市场二期丽双化妆品行,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远东批发市场**百货**。
经营者:吴丽双。
被告: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法定代表人:高震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宽城区远东批发市场二期丽双化妆品行、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