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787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某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沭县滨海东街与苍山南路交汇向东20米路南“迎宾烟酒超市”。
经营者:孙某。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