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533号 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848853。
法定代表人:古田鹤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喔伊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NQF16。
法定代表人:朱志莲,执行董事。
被告:龙岩市延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50802MA33UG6E5L。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喔伊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龙岩市延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