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8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黎林枫,男,汉族,1997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家具城东100米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德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三经路西侧二三类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江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伦新路**昌顺豪庭****之三(该住所作为法律文件送达地,不作经营用途)。
法定代表人:任燕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华,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告黎林枫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松公司)、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伯雅公司)、刘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黎林枫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黎林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林枫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黎林枫负担。
黎林枫多交纳的165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