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6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千客百货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庆路**福城中央●**超市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YDU9158。
经营者:汪德华。
被告:江津区千惠超市,经营,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双庆路**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907B7K。
经营者:汪德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江津区千惠超市、江津区千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