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500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河新城狗九百货店,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镇XX村,组织机构代码92611102MA7121186K。
经营者:王烁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泾河新城狗九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450元,退回1425元,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