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65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香,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祥云,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鼎冠娱乐会所,住,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国泰路与莲蒲路交叉口/div> 经营者:刘召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太和县鼎冠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元(含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693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