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95号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446284。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县博泰鸿酒店用品门市部,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金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8A08X06。
经营者:胡吉文,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县博泰鸿酒店用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射洪县博泰鸿酒店用品门市部的起诉,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